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两规则于当日起同步施行。相关人士表示,在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上述两规则相互衔接,共同开展临时仲裁,这在国内尚属首创,有助于仲裁市场扩大开放,为国际经贸合作增添更多法治化手段,助力高水平开放。
临时仲裁发展正当其时
“近年来,经过积极探索,中国临时仲裁发展迅速。”中国海商法协会会长,人保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李祝用表示,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只要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准据法允许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就可以进行,其在中国已经具备了成长发展的土壤。
据了解,在国际范围内,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而且临时仲裁是机构仲裁出现以前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形式。时至今日,全球仍有相当一部分海事争议通过临时仲裁来解决。
李祝用表示,在中国,随着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以及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境内外当事人对临时仲裁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临时仲裁在实际需求推动下发展起来。
自2015年起,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上海自贸试验区、北京自贸试验区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支持临时仲裁发展。同时,在中国仲裁法修法进程中,临时仲裁作为重点关注问题之一,被纳入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之中。
在国际航运和贸易领域,临时仲裁发展的迫切性更为明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表示,临时仲裁在国际航运和贸易中被广泛运用,然而欧洲国家占据着规则和应用的主导地位。近年来,经过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临时仲裁开展积极探索,中国逐步打开了临时仲裁的大门,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已具备条件。
为开放完善法治化工具
“当前来看,中国临时仲裁发展需要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符合中国仲裁实际,具有示范意义的临时仲裁规则,以满足中外当事人对临时仲裁服务的现实需求。”李祝用说。
《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正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李祝用表示,为紧抓仲裁行业发展新业态,有效推动临时仲裁落地,中国海商法协会发布的该规则,内容涵盖了临时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体现了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的优势,供海协会员及中外当事人约定适用。该规则发布后,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该规则在香港进行临时仲裁,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规则规定的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在当事人需要时为临时仲裁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发布之际,中国海仲同步发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李虎表示,该规则是为临时仲裁提供配套服务的操作性规范,此举顺应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趋势,有效推进临时仲裁落地,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仲裁服务的实际需求,推动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李虎进一步表示,上述两个规则的发布有三重现实意义:一是两个规则有机衔接,相互配合,首创性地共同率先开展临时仲裁服务,将有效推进临时仲裁在中国落地实践,对促进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二是在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迫切需要既符合国际通行临时仲裁惯例又尊重中国仲裁实际的相关规则,两个规则的发布顺应了中国仲裁市场逐步开放的趋势,可以充实仲裁服务内容和手段,为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多法治化工具。三是《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具有示范性质,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是为临时仲裁服务的操作规范,两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切实满足仲裁实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