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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昆明新建民用建筑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时间:2022-09-02 10:29:52       来源:都市时报

7月1日,昆明市政府办就《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定》明确,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以及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的地下设施,必须按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其防护设计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配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凭人防主管部门缴费通知单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易地建设费。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如下: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标准,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应当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昆明市主城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余县(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建或者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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