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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20岁女孩签约传媒公司 半年后被索赔20万!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9-19 11:03:15       来源:都市时报

在线直播行业兴起,镜头里主播们个个光鲜亮丽,许多少男少女都对这个行业心怀憧憬,看到有人抛出橄榄枝就一头扎进去了。不满20岁的小娟(化名)就被诱人合同所吸引,签约了一家传媒公司,本以为可以借此成名,圆自己的明星梦,没想到签约仅半年就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20余万元。

公司

“大力包装将她培养成熟

她却没有契约精神”

2021年9月,不满20岁的小娟与一家演艺公司某某传媒签订“艺人独家经济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6个月。

合同内容约定:某某传媒是小娟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小娟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包括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等。在收益方面,双方约定,除直播平台另有规定外,线上直播收益双方五五开,线下其他收益按某某传媒40%、小娟60%分配。在双方合作初期,如果收益较低,某某传媒给予小娟一定经济帮扶。

乍一看,这份合约对小娟而言非常划算。但仅仅半年后,小娟就被某某传媒一纸诉状起诉至五华区法院,要求小娟赔偿违约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并解除合同。

某某传媒称:“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小娟开展了一系列礼仪、才艺、直播培训及个人形象设计;根据小娟的特点,为她组建了直播才艺团,在官方直播平台为她开设账号,对她进行平台规则培训,给予大量合理化建议;出资购置了大量声卡、话筒、补光灯、音响、电脑等器材设备,聘请了化妆师,添置了化妆美妆材料等;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将小娟培养成熟,早期还给予了住宿、经济帮扶等支持。”

某某传媒认为,公司为小娟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将她培养成熟,小娟的网络知名度得到大幅度提升,已经产生了演艺、商务等价值。但此时小娟却不受公司管控,从2022年1月26日开始,不仅不完成约定的演艺任务、退出团播,还擅自在其他平台自行直播,此举损害契约精神,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艺人

“所谓包装不属实

在公司没有任何话语权”

对于某某传媒的说法,小娟并不认可。“某某传媒和我签订的虽然是合作合同,但其实公司与我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我在公司没有任何话语权,公司说为我展开了一系列礼仪、才艺、个人形象的包装打造,均不属实。在职期间,我工作用的化妆品和服装都是我个人出资购买的,而且对工作时长、流程、结果,我都没办法参与控制。”

小娟举例说:“公司要求我工作的时候穿一些暴露的衣服,并且让我去跟‘榜一大哥’谈恋爱,而且公司买的设备和化妆品,是用于团队的,不是我自己一个人用。”

对于某某传媒的诉求,小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那么大的损失,对赔偿金额有异议。

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合同

小娟支付15000元违约金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直播及演艺行业应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原告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小娟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退出团播并另使用小号直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下三种:一是人民币20万元;二是小娟在本合同期间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三是小娟单个自然月最高收益的24倍。此外,小娟还应向公司返还签约费、培训费、食宿费、包装费等一系列费用。

五华区法院认为,合同中对数额虽有明确约定,但违约金应结合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衡量。本案中,某某传媒没有对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华区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小娟的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综合直播、演艺行业的特点及主播个体差异等多方面因素,酌情支持赔付违约金15000元。

最终判决:解除原告某某传媒与小娟之间的“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合同”,小娟向某某传媒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提醒

合同约定内容繁多

签约时需慎重考量

据介绍,小娟签订的这份合同里,某某传媒的代理内容中,仅线下演艺活动中就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歌舞、主持、模特、剧场、各类晚会等现有的及未来出现的线下演艺活动内容,看起来十分吸引人,但如果小娟走红以后真的要执行如此之多的内容,可能分身乏术。

五华区法院法官提醒,演艺行业并不像表面上那样,只要在镜头前跳跳舞、唱唱歌甚至只是聊聊天就可以赚大钱,进入行业之前,一定要对这个行业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签订合约时要对代理条款慎重考量,千万别把自己套进去。

标签: 20岁女孩签约传媒公司 线下演艺活动内容 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合同 网络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