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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焦点: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两大漏洞被封堵

时间:2026-08-29 11:21:13       来源:第一财经

限售股解禁后通过送转股避税和核定征税避税不再可行


(资料图)

“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健全资本所得、财产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这一要求,正快速落地,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近日,财政部等公开了《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封堵住一些人利用限售股解禁以后的“高送转”来避税漏洞,和利用成本核定征收规则来避税漏洞。

《公告》第一条实质扩大限售股个税征税范围。

《公告》称,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上述财税〔2009〕167号文,对限售股的界定限于股票复牌日或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的股改或新股限售股,这意味着限售股解禁后,公司再进行“高送转”,新增的股份不属于限售股,个人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借此在限售股解禁后,推动公司大比例送转,随后优先抛售送转部分的股票,而这部分收益完全免征个税。比如以每10股送10股为例,解禁后送转产生的一半股份可以零税负减持,个税实际税负直接减半。

他表示,《公告》明确将“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同时规定送、转、缩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须按比例调整成本原值。这意味着高送转不再改变个税应纳税所得总额,靠送转股避税的路径被彻底封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对第一财经表示,此前限售股解禁之后再送股、转股,不属于应税限售股,卖出不缴个税,这也成为过去常见的避税路径。而《公告》扩大限售股范围,解禁后高送转用来拆分避税的路径被堵上。当然,限售股征税范围扩围是针对8月28日《公告》生效后的解禁后送转股。

《公告》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公告》要求,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葛玉御表示,此前有些限售股的股东为了少交税,没有按要求办理限售股原值登记,“逼着”税务机关只能核定计税,以限售股转让价格的15%作为可扣除成本,对于增值额大的限售股转让会造成大量税款流失。而《公告》上述要求,明确了个人必须进行相关的限售股原值登记,否则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来预缴个税。这就封堵住了此前限售股核定征税漏洞。

《公告》对上述限售股核定征税采取“新老划断”,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公告》明确,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长期关注资本交易税收领域的专家姜新录表示,限售股清算申报窗口由此前3个月延长至次年6月30日,与个税汇算周期衔接,便于纳税人整理资料、主张退税。

“十五五”规划纲要税制改革方面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在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方面要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和监管体系,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探索完善资本利得税收调节机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

多位专家认为,《公告》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个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加强高收入者税收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个人所得税10662亿元,同比增长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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